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曾子軒
曾子豪
余沛玹
那須芮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翠萍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一
、二所示之起訴程式上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應提出訴訟代理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補正原處分書影本,及含全部證據之繕本一份到院,供送對造答辯。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