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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10號
原告吳建緯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度法矯署復字第1110110639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不合程式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如欲以由宜蘭監獄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以書面向保管監所提出申請,毋須再向本院遞狀聲請,以免延誤時程,影響權益。
二、起訴書狀不合程式應更正、補正部分(應更、補正後另提出
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
㈠、書狀當事人欄及內文所載自己之稱呼應更正為「原告」,而
非「訴訟人」。另應載被告機關全稱、代表人(即現任署長)姓名,並載明機關地址。
㈡、應載明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文號(含法務部矯正署原處分文號、復審決定書函號),並補正原處分及復審決定書影本各一份供核。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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