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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2號
原 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不服被告法務部○○○○○○○0○○○○○○)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其與其他受刑人間違紀事件所為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如欲以由宜蘭監獄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以書面向宜蘭監獄提出申請,勿誤向本院遞狀聲請,以免延誤時程,影響權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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