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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俊廷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000年3月21日112年申字第5號申訴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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