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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
代 表 人 孫至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夢竹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執行費。
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89,702元,應繳納執行費718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項規定參照)。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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