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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旺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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