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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 楊珏哲
法定代理人 楊玉章
陳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蘭陽技術學院間違反學生獎懲實施辦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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