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4,簡,9,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榮華
陳榮福
上列原告等因就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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