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6,簡,2,2017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豐偉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起訴狀未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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