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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0號
原 告 張鴻達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梁郭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查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未檢附裁決書,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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