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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9號
抗 告 人 朱家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4
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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