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進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以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於同年12月6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月23日向本院遞交「申辯書」,核其內容係就本院第一審判決表明不服之意,應認係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尚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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