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監簡,6,202209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忠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指摘本院第一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處之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

如未為補正,亦屬上訴不合法,本院依法不另命補正,將逕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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