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2,行執,12,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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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

代 表 人 陳明峯
代 理 人 陳美慧
胡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博霖、朱雯玲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49,000元,應徵收執行費392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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