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玲
選任辯護人 葛睿驎律師
林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王麗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林俊毅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