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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苑婷
被 告 陳萬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刑事訴訟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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