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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文源
高春蘭
被 告 林明富
上列被告林明富因100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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