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助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金助業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