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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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