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易,213,201203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博偉
劉鈺群
林易佑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法官王耀興

上列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檢察官起訴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應更正為「99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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