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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諶玟綾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諶玟綾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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