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簡,443,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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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健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健輝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竟對被害人為不法之侵害,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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