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簡,478,2011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月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月淑受僱於藍麗霜擔任址設宜蘭縣礁溪鄉○○路118號「龍潭包子店」店員,詎陳月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上午6時10分許,趁藍麗霜疏於看管錢財之際,竊取店內營收款新臺幣500元,得手後欲放置於身著之工作圍裙口袋時,即為藍麗霜發現,並報警處理。

二、證據:㈠被告陳月淑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藍麗霜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照片8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