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簡,511,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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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高月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高月子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高月子本案行竊方式、所竊財物價值、對被害人林雅萍造成損害之程度,並參酌被告年近7旬、目前無業之生活狀況,及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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