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謝立賢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何光榮
林美君
吳敏誠
何游淑江
何李阿琴
黃梅英
上列被告何光榮等因99年度簡字第88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