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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宜君
被 告 賴錫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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