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捌零叁公克、驗後餘重零點捌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36號被告陳松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03公克、驗後餘重0.802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前述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