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24,2011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承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承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李承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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