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348,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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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壹玖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孟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2、3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淨重1.1990公克,驗餘淨重1.198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淨重1.1990公克,驗餘淨重1.198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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