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36,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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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游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明杰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姑念被告一時迷糊,誤觸法規,已深感悔悟,今因仍需執行勒戒,請求具保,執行勒戒。

二、經查,被告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1月16日裁定自同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又於100年1月14日裁定自同年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

另被告目前已送執行觀察勒戒,不影響本案羈押之進行。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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