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486,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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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江家萱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江家萱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江家萱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以伊因全身總面積百分之六十至九十嚴重燒燙傷,燒傷疤痕攣縮、左大腿組織擴張器植入,需返回原植入醫院(林口長庚)治療等情,聲請停止羈押。

經核被告所述等情,業經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函覆屬實,有該所100年7月29日宜所衛字第1003000154號函附卷可稽,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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