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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義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義明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11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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