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505,2011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敏傑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1月30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