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510,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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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以96年度矚上訴字第15號及97年度易字第2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及6月確定,並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年10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8月12日,業經法務部以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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