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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欽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欽澤,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欽澤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羅簡字第2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民國95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執畢後於99年5月31日又犯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1號(99年度毒偵字第5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經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惟上開99年度簡字第591號判決主刑漏未依刑法第47條為累犯加重,該判決確定後,既發覺為累犯,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
二、本院經核上開99年度簡字第59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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