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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嘉慧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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