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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寬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寬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寬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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