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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明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陳振松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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