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572,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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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中偉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中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陳中偉因妨害自由、槍砲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訴字第307號、99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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