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莊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志偉並非與共同被告合謀犯罪,且未參與宜蘭製毒現場之犯行。
在台北三峽租屋處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亦已坦承參與幫助及搬運部份物品之行為,並未參與抽取麻黃素,被告所為應非起訴書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重罪。
且被告已後悔誤觸法津,又長時間與母親及妹妹分離,心繫家人,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1月16日裁定自同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又於100年1月14日裁定自同年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尚不能使上開被告羈押之原因,因具保而代替。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