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78,201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文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文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魏文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4月19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