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85,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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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功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功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功興前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年12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1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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