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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金戀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4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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