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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志忠
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86、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志忠自民國壹佰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連志忠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起收押被告。
二、茲查,被告前揭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28日判決認定成立三次強盜罪行,連同本案所犯強制猥褻罪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在案。
惟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8月9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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