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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華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敏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黃敏華因殺人未遂、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於案發後隨即逃往台中地區,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9日將被告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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