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訴,234,20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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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余忠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余忠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余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另因毒品、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8月12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清字第131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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