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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瑋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林逸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林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林逸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受重罪判處罪刑之可能性甚高,有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而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將其收押。
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林逸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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