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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中偉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中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另因槍砲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8月11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執典字第118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
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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