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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建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建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簡建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101年3月22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0年執廉字第2318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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