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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慧琴
具 保 人 張中正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中正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中正因被告劉慧琴涉嫌誣告案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到案,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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